诺普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7  诺 普 信(002215)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部分原激励对象商进、张镇锋等9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现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27.55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2.7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为2.5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股份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与第二期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与第二期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2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为2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用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融资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