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时间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事项尽快披露,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前条所述重大事项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报告;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七)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
公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和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
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本公司重大信息。重大信息报告、审核、披露流程包括: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为加强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本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经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和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或指派专人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挡案,其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五)本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指派专
人负责,并负责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陪同人员有责任对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保密,非公开重大信息如遇泄漏要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进行补救或做出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监事会和本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本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七)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独立董事进行定期检查的职责。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整改,本公司董事会不予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开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书面警告、降职、撤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同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款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