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权诉讼进展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权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终审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其中转让方文开福对公司2018年度、2019 年度和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进行了相应承诺,如公司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文开福先生应当向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进行补偿。
2022 年 10 月,因文开福先生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等补偿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文开福及相关责任人支付业绩补偿款、违约金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文开福、刘文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支付业绩补偿款 2,722,573,773.504元;
2.被告文开福、刘文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原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权以文开福质押的 131,849,994 股合力泰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权;
4.驳回原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二、本次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
文开福、刘文芳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4月12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民终 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文开福、刘文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相关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3)闽民终 400号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