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泰: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
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2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4年12月23日,贵院裁定批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合力泰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主体为合力泰,管理人负责监督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
2024年12月30日,合力泰向管理人提交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公司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合力泰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监督期届满或者合力泰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
向贵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为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信托合同的签署及重整费用的支付等。
二、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工作的监督
(一)重整投资人转增股票受让价款支付进展
根据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应当支付重整投资款共计902,100,000元。根据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财务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应当支付重整投资款共计1,012,700,000元。前述全体重整投资人应当支付重整投资款合计1,914,800,000元。
2024年12月24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及重整计划规定需支付的全部转增股票受让价款。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施进展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16,416,22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4,362,982,708股。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拟转增的4,362,982,708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增至7,479,398,928股。上述4,362,982,708股股份全部登记至管理
人开立的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专用账户”)。
三、对破产服务信托合同签署工作的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为优化合力泰资产结构,并进一步提高债权清偿率,由合力泰及/或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设立平台公司承接全部拟剥离资产,并将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以所持平台公司全部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向债权人分配。合力泰将根据综合因素选择信托公司。
2024年12月24日,委托人合力泰及江西合力泰已与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民信托·凤凰16号合力泰重整服务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所应当签署的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现已完成签署。
四、公司不存在需留债展期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合力泰决定予以保留的,则就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在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予以留债分期清偿。在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合力泰可以按照裁定确认金额及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方案向前述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明确留债金额、期限、利率及后续偿付安排。
根据合力泰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审查情况以及合力泰对于相关担保财产的保留/剥离决定,合力泰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中不存在对应担保财产需要予以保留的情形,故合力泰在重
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无需向相关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五、对重整费用支付执行工作的监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重整费用包括对于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转增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财产管理和变价费用、设立信托计划的相关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目前,公司管理人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完毕转增股票登记费用,剩余需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预计发生情况全额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
六、对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根据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人的监督意见如下:
(一)重整计划有关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将能够满足本重整计划项下现金偿债所需的转增股票受让价款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
2.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专用账户;
3.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4.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留债清偿债权人就其留债展期清偿的债权部分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5.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已经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截至目前,根据合力泰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重整投资人已将全部转增股票受让价款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全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登记至管理人专用账户;合力泰已经与江西合力泰共同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完毕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或者全额提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合力泰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可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在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合力泰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确认合力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合力泰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