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并予以事前认可:
经核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已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此次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 王礼伟 | 王艳 | ||
2023年10 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