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49 号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10.91万元,与上年同期同比下降75.99%。你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5.1.9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