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0.91万元,同比下降75.99%。经查,你公司部分研发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部分固定资产不具备确认条件,上述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关于公司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的说明
2024年1月公司对是否需要业绩预告的有关事项与公司聘任的2023年度审
计机构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所”)进行了充分沟通,沟通后确认公司2023年业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规定的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故公司未在2024年1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024年4月23日鹏盛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核定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0.91万元。该业绩属于应当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公司在4月25日随年报披露致歉公告进行致歉及解释。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要求期限内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仅与2023年度业绩预告一事相关,本次收到警示函对公司2024年及往后业绩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