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微冷1:关于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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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微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期限的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连微冷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大连市 金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州法院”)于2024 年6 月20 日作出 (2022)辽0213 破2 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 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天宝食品破产案正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执行期至2026 年6 月20 日。
2026 年7 月16 日,公司收到管理人转交的金州法院(2022)辽 0213 破2 号之1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天宝食品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 期限延长至2027 年9 月20 日。
金州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却因存在客观情况,仍有部分工作未在原定执行期限内全部执行完 毕。重整计划中关于“执行期限”一项中规定:“如因客观原因,致 使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管理人、债务人应 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金州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
申请,并根据金州法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执行。”管理人已依法提 出延期申请,新区管委会对延期事项予以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 九十条第一款“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 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第九十一条第 三款“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限。”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天宝食品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 年9 月20 日;
日。
二、将天宝食品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延长至2027 年9 月20
特此公告。
大连微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