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林辉、赵湘莲、陈兴淋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董事会根据自查报告认真核查,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林辉、赵湘莲、陈兴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