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0-08  东华能源(002221)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分别于2024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以及2024年9月30日9:15-15:00期间举行。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5名,代表股份620,559,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24%;其中中小股东共182名,代表股份11,292,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609,267,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9名,代表股份11,292,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5%。

3、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出席并主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1、《关于给予子公司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8,982,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8%;反对1,4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9%;弃权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715,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292%;反对1,4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76%;弃权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给予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8,864,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7%;反对1,5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7%;弃权1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596,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825%;反对1,5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82%;弃权1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