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三力士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稳健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二)投资方式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四)投资期限
公司使用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根据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择机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短期理财产品的期限
不超过12个月。
(五)资金来源
公司此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具体操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是在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以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尽管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品质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未来不排除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筛选理财产品,做好相关产品的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在授权范围内择优选取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理财产品。
(二)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自有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四)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果,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该等资金额度在决议有限期内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供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银行等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陈祖生 | 汪建华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