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2,209,026股,发行价格为4.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24,999,999.46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1,617,311.5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3,382,687.9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2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57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决定对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新增或减少投资范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及预期效果,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年产5亿A米橡胶传动带智能化产业园项目 | 155,093.67 | 70,000.00 | 70,000.00 |
2 | 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5,537.77 | 2,500.00 | 338.27 |
合计 | 160,631.44 | 72,500.00 | 70,338.27 |
注: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基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可持续性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资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始终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陈祖生 | 汪建华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