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则(2024年10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的审核和监督作用,提高年报审计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