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办理1,65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终止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审慎做出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终止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钟鸿钧 吴松成 张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