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41号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合计持有你公司16.24%股份被司法冻结,公告称相关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5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寓泰控股通过财通证券信用账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323,785股(占你公司总股本6.08%),因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财通证券将对寓泰控股信用账户采取违约处置措施。上述情况将导致寓泰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被动减持的风险。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请你公司自查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
存在风险提示不足或误导性陈述情形,是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1条规定。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就上述问题予以充分核查,并说明核查的具体程序、有效性及结论。
2.4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拟发生
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原实控人毛
伟通过辉熠贸易和寓泰控股分别持有公司8.03%、13.38%股份。
4月13日,毛伟分别与杨凯、黎小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
辉熠贸易和寓泰控股100%股份。同时,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分
别与毛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二者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全
部委托给毛伟。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为长期,自协议生效之日
起至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协议之日止。交易完成后毛伟
仍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4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
事长辞职的公告》显示,毛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
事等职务,辞职后毛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请你公司详细
说明:
(1)根据前述控制权一揽子安排,杨凯、黎小林仅持有公司
股份不持有公司表决权,毛伟仅持有公司表决权不持有公司股份,
杨凯、黎小林及毛伟作为实际控制人均不在公司任职。请详细说
明上述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事项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毛伟不在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情况下,杨凯、黎小林将表决权委托给毛伟
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转移资产的情形。结合上述情况
详细说明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维护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2)请结合目前的股权及表决权结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提名控制情况,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清晰明确以及相关认定依据;充分评估毛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情况下,是否能对你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及相关控制方式。
(3)若财通证券对寓泰控股信用账户采取违约处置措施,是否违反杨凯、黎小林前期作出的关于18个月内不转让你公司股份的承诺;是否会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并说明你公司及相关股东拟采取的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
(4)请结合杨凯、黎小林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等,进一步说明二人是否计划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涉及对你公司经营管理、人事变动、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的后续安排,以及未来12个月内对你公司资产、主营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计划,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内部控制有效性。
(5)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逐一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 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