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6月)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公司业务流程,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组织机构及相关派驻人员和员工等自然人所进行的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设置方案为:设立审计部,根据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体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继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董事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扰、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通过年度审计、离任审计等方式对本公司、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效率和效果评价分析;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营状况、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基建项目、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拟调任、换岗、离职、免职、退休等的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前进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制度及其他经济制度执行情况;
(三)资产管理情况,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基建项目的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以及不良资产的形成、处置与现状等;
(四)管理现状及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对基建项目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基建项目审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事前审计 应当重点关注:立项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基建项目是否可行、设计是否合理、预(概)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二)事中审计 应当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是否规范、工程验收是否及时、建设资金管理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以及工程质量的跟踪监督是否及时;
(三)事后审计 应当重点关注:工程结、决算情况、工程总体验收情况以及工程效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如有)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纪录、审作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条 对公司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健全公司结构及内部控制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