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21  鸿博股份(002229)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外投资事项列报错误

2021年11月鸿博股份披露拟出资1.5亿元参与设立河南濮郡金勤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河南濮郡基金),公司持股29.88%,河南濮郡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公司推荐1名,根据公司持股比例及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有重大影响,2022年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出资8,600万元,公司2022年年报将应列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该投资项目错误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导致虚增交易性金融资产8,600万,虚减长期股权投资8,487.0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1.69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

2021年9月至12月,鸿博股份子公司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后因客户原因,部分印刷合同未能实施,按照原合同约定客户需支付违约金,2022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金额

110.88万元。昊天科技错误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该违约金收入计入“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营业务收入”科目,导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98.13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印刷业务收入

2022年,鸿博股份子公司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中部分印刷合同由客户指定纸张供应商,指定纸张采购价格,昊天科技代收代付纸张采购款,采购纸张专门用于该客户的图书印制。昊天科技未取得上述采购纸张的控制权,为纸张交易的代理人,昊天科技错误按照总额法确认上述图书印刷业务收入1,064.15万元,未扣减纸张采购金额882.97万元,导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882.97万元,公司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毛伟、总经理黎红雷、财务总监浦威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及毛伟、黎红雷、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鸿博股份及上述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积极整改,在期限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不断提升公司相关部门业务水平,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