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28  鸿博股份(0022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7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至2023年11月27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0,206,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1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8,765,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2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441,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1,441,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441,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1.00《关于英博数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99,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4%;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6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

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3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43%;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7%;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99,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3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