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要求,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要变更相应会计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