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77 号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毛伟、黎红雷、浦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1月,你公司披露拟出资1.5亿元参与设立河南濮郡金勤产业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河南濮郡基金),你公司持股29.88%,河南濮郡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公司推荐1名,根据持股比例及合伙协议约定,你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有重大影响,2022年公司对河南濮郡基金出资8,600万元,你公司2022年年报将应列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该投资项目错误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导致虚增交易性金融资产8,600万,虚减长期股权
投资8,487.0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1.69万元。
2021年9月至12月,公司子公司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后因客户原因,部分印刷合同未能实施,按照原合同约定客户需支付违约金,2022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金额110.88万元。昊天科技错误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该违约金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022年,你公司子公司昊天科技与客户签订了一批图书印刷合同,其中部分印刷合同由客户指定纸张供应商,指定纸张采购价格,昊天科技代收代付纸张采购款,采购纸张专门用于该客户的图书印制。昊天科技未取得上述采购纸张的控制权,为纸张交易的代理人,昊天科技错误按照总额法确认上述图书印刷业务收入1,064.15万元,未扣减纸张采购金额882.97万元,导致你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882.97万元。
鸿博股份及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毛伟、总经理黎红雷、财务总监浦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