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科大讯飞(002230)公司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依据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其他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666号】,联系电话是【0551-67892230】,传真是【0551-65331802】;电子信箱是【xunfei@iflytek.com】。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对内及对外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形式于发行前披露发行文件。包括: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定向发行或公司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本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或公司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本办法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本公司作为增进机构如未披露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在首次提供信用增进业务前披露本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公司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三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其他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

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作为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本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本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本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作为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作为增进机构时,应当比照上述披露时间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作为增进机构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定期报告

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十六条 本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披露上述说明文件,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存续期内,作为发行人时,本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项(债务融资工具适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重大事项(公司债券适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作为增进机构时,本公司在发生以下可能影响信用增进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作为增进机构时,本公司在发生以下可能影响信用增进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名称变更;

(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券信用增进义务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责任;

(四)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信用增进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变更本办法内容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本公司作为变更后的增进机构的,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变更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

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本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本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发生转移的,承继方应当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比照本办法中对本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并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登记要变更申请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时,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本金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十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违约处置期间,本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本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本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若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本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的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增进机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需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信用增进履行安排公告,并于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义务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作为增进机构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义务的,应于约定履行日期后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如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本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本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三十五条 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保密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有

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交易商协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自觉接受自律管理;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均应自觉接受相关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由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本公司信息,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的,本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