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交所上市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四年一月
声明与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作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分拆上市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分拆上市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分拆上市出具本核查意见。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分拆上市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次分拆过程中,上市公司需持续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公司、上市公司、科大讯飞 | 指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科大控股 | 指 |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
拟分拆主体、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 | 指 | 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Xunfei Healthcare Technology Co., Ltd.” |
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 | 指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 |
港股IPO | 指 | 讯飞医疗拟公开发行H股(以普通股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
《公司章程》 | 指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分拆规则》 | 指 |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
元/万元/亿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和人民币亿元 |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科大讯飞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分拆规则》的规定,本次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讯飞医疗及拟分拆资产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的规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于2024年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有关的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和《分拆规则》,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外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中上市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上市公司股票于2008年5月在深交所主板上市,股票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30Z1466号、容诚审字[2022]230Z0166号、容诚审字[2023]230Z0088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7.67亿元、9.79亿元和4.18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根据上市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IPO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为23.11亿元,不低于6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
(三)项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合计 |
(1)科大讯飞 | |||||
净利润 | A | 56,121.30 | 155,646.39 | 136,378.96 | 348,146.65 |
扣非净利润 | B | 41,781.88 | 97,873.95 | 76,738.92 | 216,394.75 |
(2)拟分拆资产 | |||||
净利润 | C | -20,436.99 | -7,973.23 | 761.39 | -27,648.83 |
扣非净利润 | D | -21,559.09 | -8,356.09 | 1,428.35 | -28,486.83 |
(3)享有的权益比例 | |||||
权益比例(年末) | a | 51.62% | 51.69% | 51.00% | 不适用 |
(4)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 | |||||
净利润 | E=C*a | -10,549.58 | -4,121.59 | 388.31 | -14,282.86 |
扣非净利润 | F=D*a | -11,128.80 | -4,319.50 | 728.46 | -14,719.84 |
(5)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差额 | |||||
净利润 | G=A-E | 66,670.88 | 159,767.98 | 135,990.65 | 362,429.51 |
扣非净利润 | H=B-F | 52,910.68 | 102,193.45 | 76,010.47 | 231,114.60 |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I=G与 H孰低值三年累计之和) | 231,114.60 |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的净利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比例、上市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
科大讯飞 | A | 56,121.30 | 41,781.88 | 1,640,004.78 |
拟分拆资产 | B | -20,436.99 | -21,559.09 | 31,940.78 |
享有拟分拆资产权益比例 | a | 51.62% | 51.62% | 51.62% |
按权益享有拟分拆资产净利润或净资产 | C=B*a | -10,549.58 | -11,128.80 | 16,487.83 |
占比 | D=C/A | 按权益享有拟分拆资产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科大讯飞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26.64% | 1.01% |
(1)净利润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IPO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4.18亿元;拟分拆资产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2.16亿元;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的净利润为-1.11亿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64%。因此,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符合《分拆规则》要求。
(2)净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IPO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2022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4.00亿元;拟分拆资产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9亿元;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的净资产为1.65亿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1%。因此,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符合《分拆规则》要求。
(二)本次分拆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公司权益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0088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预案公告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讯飞医疗股份为2.92%(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不超过讯飞医疗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综上,上市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
(五)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三)本次分拆中所属子公司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上市公司于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50亿元,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母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除此之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事项。因此,本次拟分拆主体及拟分拆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讯飞医疗系科大讯飞于2016年5月与安徽科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志伟、鹿晓亮等8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不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情形。
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上市公司于2008年5月在深交所首发上市,上市时是以中文为主的智能语音核心技术提供商及应用方案提供商。2016年5月,科大讯飞出资设立讯飞医疗。本次拟分拆主体及拟分拆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截至预案公告日,讯飞医疗主要从事医疗行业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研发和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预案公告日,讯飞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讯飞医疗股份为8.46%(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不超过讯飞医疗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综上,讯飞医疗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四)、
(五)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
1、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科大讯飞是一家综合性人工智能公司,主营业务包含智慧教育、开放平台及消费者业务、智慧城市、运营商、智慧汽车、智慧金融、智慧医疗等人工智能核心应用场景和产业链环节。
拟分拆资产讯飞医疗在医疗领域开展研发和服务,依托自有医疗行业相关人工智能技术在辅助诊疗、医保管理、智能硬件等领域开展项目开发、系统运维、产品销售等主营业务活动。
本次分拆完成后,讯飞医疗将进一步深耕医疗行业市场,科大讯飞进一步重点提升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及通用大模型和其他主要应用场景的产品布局的性能水平。本次分拆有利于双方专注于各自的市场领域并突出主业,进一步增强独立性,故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要求。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
科大讯飞自成立以来持续聚焦智能语音、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推理及自主学习等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研究,主营业务包含智慧教育、开放平台及消费者业务、智慧城市、运营商、智慧汽车、智慧金融、智慧医疗等多种应用场景和产业链环节。拟分拆资产在医疗领域开展研发和服务。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拟分拆主体及资产外)与讯飞医疗在主营业务、应用场景、市场范围、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①主营业务及应用场景不同
科大讯飞主营业务涉及B端、G端及C端多种行业及应用领域,从而形成了不同业务板块和盈利模式,如:智慧教育业务主要提供因材施教整体解决方案和教学硬件,智慧城市业务主要提供政务数字化转型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平台及消费者业务主要围绕开发者群体构建生态和开发消费类软硬件产品,运营商业务主要围绕三大运营商及广电提供相应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智慧汽车业务主要系面向智能驾舱系统性的场景应用等。本次拟分拆资产主营业务为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医疗领域相关服务,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提供智慧卫生、智慧医保、智慧医院以及患者和居民端的相关应用服务,与科大讯飞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拟分拆主体及资产外)的主营业务及应用场景存在明显区别。
②市场范围及客户不同
科大讯飞及拟分拆资产从事的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受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的技术和领域制约。科大讯飞在中国是一家综合性人工智能公司,从事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和运维,主要覆盖的细分行业包含教育、政务、开放平台、移动互联网、汽车、金融等。一方面,科大讯飞(除拟分拆主体及资产外)与讯飞医疗的算法模型和产品均有较强的应用场景特性,因此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中,产品或服务的研发和交付有明确的行业划分。另一方面,根据业务板块的不同,科大讯飞(除拟分拆主体及资产外)下游客户主要为学校、政府、开发者、运营商、整车厂或其配套厂商、金融机构和个体消费者,而讯飞医疗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卫健委、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社区,市场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双方不存在主要客户范围重叠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拟分拆主体及资产外)与讯飞医疗在主营业务及应用场景、市场范围、客户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本次分拆后,科大讯飞及其下属子公司与讯飞医疗之间将继续维持较高的业务独立性。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讯飞医疗等各方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与拟分拆资产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上市后,科大讯飞仍将维持对讯飞医疗的控制权,讯飞医疗仍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讯飞医疗上市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及讯飞医疗之间将保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持续保持上市公司和讯飞医疗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讯飞医疗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分拆后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讯飞医疗等各方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主体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上市公司和讯飞医疗拥有独立的经营性资产,均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建账、核算、管理。讯飞医疗的组织机构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和讯飞医疗各自具备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讯飞医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和讯飞医疗将继续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相互独立,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讯飞医疗拥有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及讯飞医疗将继续维持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独立性,避免交叉任职,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
4、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上市公司及讯飞医疗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本次分拆过程中,上市公司需持续符合上述分拆规则相关要求。
二、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分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从资产结构优化角度,讯飞医疗分拆上市有助于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进而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从业务发展角度,讯飞医疗将作为独立融资平台深耕医疗人工智能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强讯飞医疗在行业的技术储备及市场开拓的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从业绩提升角度,讯飞医疗的发展有望提速,其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中,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长期价值发现角度,讯飞医疗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充分释放内在价值,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讯飞医疗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因此,本次分拆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上市公司与讯飞医疗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次分拆上市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对讯飞医疗的控制权关系及合并报表关系,讯飞医疗的经营业绩将同步反映至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同时,讯飞医疗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及融资效率,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讯飞医疗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讯飞医疗具有健全、独立的组织机构及规范、独立的运行制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讯飞医疗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六、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核查
科大讯飞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于2024年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本次分拆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
七、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于2024年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一般提示性公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等相关公告。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已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已向中介机构提供为出具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申报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公司向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已向中介机构披露一切足以影响相关申报文件制作和出具所需的事实和文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本次分拆上市的进程,需要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本公司愿意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此给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愿意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本人已向中介机构提供为出具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申报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人向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已向中介机构披露一切足以影响相关申报文件制作和出具所需的事实和文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本次分拆上市的进程,需要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本人愿意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此给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愿意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本次分拆董事会决议日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科大讯飞对本次分拆讯飞医疗上市董事会决议日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上市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拆讯飞医疗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事项。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为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8日,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日前第21个交易日(2023年12月8日),在前述区间段内科大讯飞(股票代码:002230.SZ)、深证综指(代码:399106.SZ)、中证人工智能产业指数(代码:931071.CSI)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12月8日 (收盘) | 2024年1月8日 (收盘) | 涨跌幅 |
科大讯飞股价(元/股) | 48.45 | 40.01 | -17.42% |
深证综指 | 1,847.78 | 1,740.08 | -5.83% |
中证人工智能产业指数 | 1,090.24 | 933.44 | -14.38% |
剔除大盘因素涨跌幅 | -11.59% | ||
剔除行业板块因素涨跌幅 | -3.04% |
2023年12月8日,科大讯飞收盘价为48.45元/股;2024年1月8日,科大讯飞股票收盘价为40.01元/股。本次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内,科大讯飞股票收盘价累计涨跌幅为-17.42%,未超过20%。同期深证综指(代码:399106)涨跌幅为-5.83%,中证人工智能产业指数(代码:931071.CSI)涨跌幅为-14.38%;扣除同期深证综指因素影响、中证人工智能产业指数因素影响,科大讯飞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分别为-11.59%、-3.04%,均未超过20%。
综上所述,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和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科大讯飞股价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九、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结论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4、讯飞医疗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和剔除同行业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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