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3-096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以专人传递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 年 12 月 6 日上午09:0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出席董事 5 名。会议由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李继芳女士、孙一女士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经公司股东提名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邹梦华女士、李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上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由于个人原因,房华先生及朱香冰女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鉴于房华先生及朱香冰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房华先生及朱香冰女士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房华先生及朱香冰女士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房华先生、朱香冰女士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之间无意见分歧。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蒋红珍女士及陈燕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3.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综合考虑独立董事为公司规范运作、内部体系建设和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结合公司目前经营规模、实际状况,并参照同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公司拟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按照每人每年 8 万元 (税前)发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对《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独立董事制度》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董事长兼总裁杜方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鹏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4.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邹梦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75年,博士学历;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曾担任上海宝山区友谊街道工商联副会长,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华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等;现任东方上和(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东祥麟(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邹梦华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丈夫李东先生是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实际控制人,其二人通过上海东和欣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5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22%;上海东和欣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邹梦华与杜方为关联方,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为夫妻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69年,博士学历;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上海钢铁服务业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制品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担任上海第五钢铁厂经济员,上海新城实业公司经理,上海舜业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东祥麟(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台市东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李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妻子邹梦华女士是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实际控制人,其二人通过上海东和欣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5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22%;上海东和欣与公司
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方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李东与杜方为关联方、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邹梦华为夫妻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蒋红珍女士,1979 年 5 月出生,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主编、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蒋红珍女士获评美国国务院 SUSI 学者、上海市曙光学者。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分委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案例研究专委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秘书长等学术兼职。曾访学英国剑桥大学、美国麻州大学和美国芝加哥大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以及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Asian Law Review,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等中英文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研究课题,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参与编撰著作和教材十余部。任上海市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徐汇区区委法律顾问,上海市虹口区、奉贤区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截至目前,蒋红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蒋红珍女士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目前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本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和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蒋红珍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陈燕红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82年,国际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职律师。在《学术前沿》《社会科学文摘》《银行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个人专著二部,并参与编撰多部著作和教材等。
截至本公告日,陈燕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张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85年,硕士学历,中共党员;2011年04月至2023年09月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任职;2023年10月至今在公司担任总裁助理职务,主要负责北京分公司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张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