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5-13  *ST奥维(002231)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4 月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4 月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4 月,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浑南区法 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浑南区法院受理了相关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浑南区法院已对案号为“(2025)辽0112 民初8961 号”的案件进行了一审 判决;案号为“(2025)辽0112 民初8962 号”的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公司于2026 年5 月13 日收到浑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12 民初8961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5)辽0112 民初8961-2 号。浑南区法院 判令上海东鸿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鸿瑞”)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退还公司货款29,722,116.15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东鸿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66%股权; 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东和欣新材料产业 (无锡)有限公司34%股权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邹梦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被告 李东、被告邹梦华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委托公司向无锡东和欣指定的供应商上海 东鸿瑞、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及景轩(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生产原 材料,无锡东和欣收购公司采购的上述材料。上述合同履行后,公司按承诺函约 定继续与无锡东和欣指定的被告上海东鸿瑞签订了9 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共 计37,949,800.00 元,公司已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全额向上海东鸿瑞支付货款, 其中上海东鸿瑞已交付价值8,227,683.85 元货物,其他货物一直未交付。李东、 邹梦华分别担任无锡东和欣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兼总经理,李东、邹梦华 是被告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的实际控制 人,同时上海东和欣也是上海东鸿瑞的实际控制人,现上海东和欣自愿加入本案 债务的偿还。邹梦华是上海东鸿瑞的实际股东,李东和邹梦华是夫妻,二人又是 无锡东和欣的实际控制人,上海东鸿瑞与无锡东和欣构成关联公司,上述被告故 意隐瞒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委托公司向上海东鸿瑞采购合 同,无锡东和欣再收购,在公司支付货款后不交付货物,以此侵吞公司的货款。 综上,上述被告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依法解除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

2、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的货款29,722,116.15 元及利息(以 29,722,116.15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 计算)。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2026 年5 月13 日收到浑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12 民初8961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5)辽0112 民初8961-2 号。浑南区法院 判决如下:

1 、公司与被告上海东鸿瑞签订的编号: DHROW-20240328 、 DHROW-20240409、DHROW-20240410、DHROW-20240419、AW-DHR-20240530、 AW-DHR-20240710、AW-DHR-20240723、AW-DHR-20241111、AW-DHR-20241114 合同于2026 年4 月13 日解除。

2、被告上海东鸿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货款29,722,116.15 元。

3、被告上海东鸿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货款占用利息,以29,722,116.15 元为基数,按照LPR 标准,自2025 年4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担。

5、案件受理费190,411.00 元、保全费5,000.00 元,均由被告上海东鸿瑞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本案涉及的29,722,116.15 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鉴于本次公告的案件为一审判决阶段,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及执行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判决书》(2025)辽0112 民初8961 号;

2、《民事裁定书》(2025)辽0112 民初8961-2 号。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