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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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4 月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4 月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4 月,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浑南区法 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浑南区法院受理了相关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公司于2026 年5 月13 日收到浑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12 民初8961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5)辽0112 民初8961-2 号。具体详见《公 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公司于2026 年6 月29 日收到浑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12 民初8962 号。浑南区法院判令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铂利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公司货款52,143,871.04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66%股权; 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东和欣新材料产业 (无锡)有限公司34%股权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邹梦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浑南区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 年4 月2 日至2024 年11 月25 日,原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以下简称“奥维通信”)就购买热轧卷与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乙方, 以下简称“上海铂利恒”)签订9 份合同。
合同一《购销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4 月2 日, 编号:BLHOW-20240402, 产品数量680 吨,总价2,550,0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2 个工 作日内,甲方将2,550,0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4 年6 月2 日前,具体以钢厂交货时间为准……。 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二《购销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4 月7 日,编号:BLHOW-20240407, 产品数量1350 吨,总价5,076,0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2 个工 作日内,甲方将5,076,0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4 年6 月7 日前,具体以钢厂交货时间为准……。 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期,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 议》将合同金额变更为4,603,500 元。结算时间变更为2024 年12 月7 日前,预 付款5,076,000 元,按最终金额多退少补。
合同三《购销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4 月12 日,编号:BLHOW-20240412, 产品数量2340 吨,总价8,892,0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2 个工 作日内,甲方将8,892,0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4 年6 月12 日前,具体以钢厂交货时间为准……。 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四《产品订购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4 月24 日,编号:
AW-BLH-20240424,产品数量4780 吨,总价18,355,2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 1、合同签订后2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18,355,2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 以实际结算为准……。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4 年6 月24 日前,具体 以钢厂交货时间为准……。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五《产品订购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6 月27 日,编号: AW-BLH-20240627,产品数量1980 吨,总价7,484,4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 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7,484,4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以实 际结算为准……。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4 年9 月27 日前,具体以钢 厂交货时间为准……。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六《产品订购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7 月25 日,编号: AW-BLH-20240725,产品数量560 吨,总价2,016,0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 合同签订后2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2,016,0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以实 际结算为准……。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4 年10 月25 日前,具体以钢 厂交货时间为准……。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七《产品订购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7 月29 日,编号: AW-BLH-20240729,产品数量810 吨,总价2,916,0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 合同签订后2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2,916,0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以实 际结算为准……。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4 年10 月29 日前,具体以钢 厂交货时间为准……。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八《产品订购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8 月30 日,编号: AW-BLH-20240830,产品数量700 吨,总价2,310,0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 合同签订后2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2,310,0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以实 际结算为准……。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4 年11 月30 日前,具体以钢 厂交货时间为准……。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九《产品订购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11 月25 日,编号: AW-BLH-20241125,产品数量1200 吨,总价4,200,0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1、 合同签订后2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4,200,000 元支付至乙方,合同最终金额以实 际结算为准……。第六条约定:1、交货时间:2025 年2 月25 日前,具体以钢 厂交货时间为准……。合同尾部有双方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原告奥维通信分别于2024 年4 月3 日向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转账 2,550,000 元;于2024 年4 月7 日向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转账5,076,000 元;于2024 年4 月12 日向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转账8,892,000 元;于 2024 年4 月25 日向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转账18,355,200 元;于2024 年7 月1 日向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转账7,484,400 元;于2024 年7 月 26 日向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转账2,016,000 元;于2024 年7 月30 日向 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转账2,916,000 元;于2024 年9 月2 日向被告上海 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转账2,310,000 元;于2024 年11 月26 日向被告上海铂利恒 实业有限公司转账4,200,000 元。以上原告奥维通信向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 公司总计支付货款53,799,600 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仅交 付1,655,728.96 元货物,剩余货物尚未交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五被 告共同偿还剩余货款52,143,871.04 元及利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依法解除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
2、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的货款52,143,871.04 元及利息(以 52,143,871.04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被告 李东、被告邹梦华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委托公司向无锡东和欣指定的供应商上海 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鸿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景轩(上海)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采购生产原材料,无锡东和欣收购公司采购的上述材料。上述合同履行后, 公司按承诺函约定继续与无锡东和欣指定的被告上海铂利恒签订了9份购销合 同,合同金额5,379.96万元元。公司如约支付了上述合同的货款,被告仅交付价 值1,655,728.96元的货物,尚拖欠价值52,143,871.04元货物至今未交付。
被告李东、邹梦华分别担任被告无锡东和欣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兼 总经理,是无锡东和欣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二人又是被告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的实际控制人,二公司构成混同。上海东
和欣实际控制被告上海铂利恒。现上海东和欣承认欠原告涉案款项,自愿加入该 笔债务的偿还。被告邹梦华是被告铂利恒的实际股东,实际控制该公司,上海东 和欣与上海铂利恒构成混同,上述被告故意隐瞒彼此之间混同关系,以出具承诺 书的形式委托原告与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被告无锡东和 欣再收购。其目的是诱使原告与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后续更多的采 购合同,在原告支付货款后,不交付货物,以此侵吞原告的货款。综上,上述被 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原告其他股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2026 年6 月29 日收到浑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12 民初8962 号。浑南区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 BLHOW-20240402 、BLHOW-20240407 、BLHOW-20240412 、AW-BLH-20240424 、 AW-BLH-20240627 、AW-BLH-20240725 、AW-BLH-20240729 、AW-BLH-20240830 、 AW-BLH-20241125 号产品订购合同于2026 年4 月12 日解除;
2、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奥维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143,871.04 元;。
3、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奥维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占用利息,以52,143,871.0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 年4 月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
4、驳回原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302,519 元,保全费5,000 元,均由被告上海铂利恒实业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本案涉及的52,143,871.04 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鉴于本次公告的案件为一审判决阶段,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及执行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判决书》(2025)辽0112 民初8962 号。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