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7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5月10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4月12日总股本408,548,4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分配4,085,484.5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用作公司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度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已获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已于2024年5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公司自分配方案披露日至本次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
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4月12日总股本408,548,4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837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 | 08*****398 | 吉林省净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
咨询联系人:周远帆、洪小矢
咨询电话:0431-89603547
咨询邮箱:ir_qm@faw.com.cn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启明信息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启明信息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