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孙宪法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孙宪法
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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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宪法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孙宪法(以下简称“增持人”)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和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 增持人情况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孙宪法先生。孙宪法先生,身份证号码为370684197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方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即截至2023年11月5日,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60,667,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9%。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孙宪法 | 60,667,348 | 17.39 |
孙希民 | 47,155,000 | 13.51 |
孙宪秋 | 20,004,400 | 5.73 |
合 计 | 127,826,748 | 36.63 |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宪法先生计划自2023年11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1,500万元——3,000万元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增持人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8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增持金额29,993,756元。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通知及确认,截至2024年2月5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孙宪法 | 63,356,348 | 18.16 |
孙希民 | 47,155,000 | 13.51 |
孙宪秋 | 20,004,400 | 5.73 |
合 计 | 130,515,748 | 37.40 |
注:上述所列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购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因此,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
四、 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2023年11月7日,公司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
鉴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公司拟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增持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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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孙宪法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4年2月5日
沈国权 | 王阳光 |
杨依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