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9,284,669.9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胜诉,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杨超与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2023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了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法院驳回杨超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闽02民终2300号。上诉人杨超(一审原告)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民事判决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请或者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胜诉,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