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3号),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93,103,400股,发行价格17.4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16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0,166,575.2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89,832,584.72元,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3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子公司(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西安大华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大华智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4月18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万元) | 拟存放金额(万元) |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19045101040067848 | 总账户、补充流动资金 | 509,540.61 | 149,540.6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康支行 | 571904220910105 | 补充流动资金 | 0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 1202020229900702752 | 智慧物联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0 | 92,990.00 |
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361082697480 | 杭州智能制造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 0 | 77,580.00 |
西安大华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 33050161672700002418 | 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0 | 88,960.00 |
成都大华智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19045101040068010 | 大华股份西南研发中心新建项目 | 0 | 100,470.00 |
合计 | 509,540.61 | 509,540.61 |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本次发行尚未支付及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根据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为“甲方”(其中公司为甲方1,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为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孙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开户行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6份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