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华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成都大华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智联”)为募投项目“大华股份西南研发中心新建项目”(以下简称“西南研发中心”)的实施主体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93,103,400股,发行价格17.4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16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0,166,575.2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89,832,584.72元,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31号)。
根据《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智慧物联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92,990.00 | 大华股份 |
2 | 杭州智能制造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 77,580.00 | 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 |
3 | 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8,960.00 | 西安大华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
4 | 大华股份西南研发中心新建项目 | 100,470.00 | 成都大华智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48,983.26 | 大华股份 |
合计 | 508,983.26 |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考虑募投项目实施的便利性,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拟增加成都智联作为西南研发中心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成都大华智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智安”)共同实施募投项目,调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实施主体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大华股份西南研发中心新建项目 | 100,470.00 | 成都智安 | 成都智安 |
成都智联 |
后续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成都智安及成都智联出资以实施建设西南研发中心,资金到达子公司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及成都智联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新增实施主体信息
公司名称:成都大华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4R6WL0X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666号C2栋2层1、2号
营业期限:2020-01-17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大华股份100%持股
营业范围: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数字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电子设备安装;电子工程、智能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此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也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议情况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成都智联为募投项目西南研发中心实施主体之一。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