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93,103,400股,发行价格17.4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16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0,166,575.2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89,832,584.72元,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31号)。
二、使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形
1、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1)募投项目支出涉及相关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员工薪酬不能经由公司专用账户代发,同时考虑到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公司或子公司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统一划转。因此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相关人员薪酬的可操作性较差,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2)部分募投项目需要购买部分进口设备,根据海关的操作要求,对于购置进口设备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应当从海关、公司以及银行三方签定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支付,该已签约账户为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且在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直接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或采购款项等存在不便或障碍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根据国外设备供应商要求,进口设备购置款需要使用外币资金支付,因此公司在购置募投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过程中,可以自有外汇支付设备采购相关价款,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可先以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供应链账单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使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合同签订: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要,由相关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款项支付:具体办理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时,由相关部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提出付款申请,并注明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定期汇总支付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3、资金置换:财务部门定期统计符合置换条件的款项明细表,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并按照以下原则申请置换:以自开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承兑汇票到期后进行置换;以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背书转让后进行置换;以供应链账单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供应链账单兑付后进行置换,以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按照
外汇支付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为置换金额。
4、监督检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并定期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自有外汇、供应链账单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以使用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楼瑜孙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