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与公司沟通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浙江华感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曹衍龙、刘翰林、张玉利
2023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