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71元/股(含)。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8月3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783,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最高成交价为21.6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2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9,522,565.9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08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08月23日、08月24日、08月25日、08月28日及08月29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0,619.42万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7,654.85万股)。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