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的情况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张齐斌先生及董事周敏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张齐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周敏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职务。张齐斌先生、周敏辉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张齐斌先生、周敏辉先生的辞职不会使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次公告日,张齐斌先生、周敏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任何承诺。
张齐斌先生、周敏辉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齐斌先生、周敏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
根据控股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彭国诚先生、沈金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彭国诚经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非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沈金艳经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非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彭国诚先生、沈金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选举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离职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因工作调整,张齐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周敏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张齐斌先生、周敏辉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提名彭国诚先生、沈金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彭国诚先生、沈金艳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彭国诚先生简历彭国诚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曾任江西铜业贵溪冶炼厂生产调度科副科长、科长,熔炼车间主任;江西铜业生产运营部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总经理、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江西铜业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彭国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沈金艳先生简历沈金艳先生,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部专职董监事。曾任江西铜业德兴铜矿财务部会计,德兴铜矿建设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科科长,江铜集团(德兴)建设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江铜集团(德兴)实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沈金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