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的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查股网  2024-04-16  恒邦股份(002237)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的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控”、“收购人”)豁免要约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恒邦股份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从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27日,恒邦股份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结合上述2023年年度报告及日常沟通,中金公司出具了2023年度(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恒邦股份提供,收购人与恒邦股份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概述

本次收购前,江西国控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恒邦股份的股份。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控制恒邦股份510,643,360股股份(占恒邦股份总股本的44.48%),为恒邦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恒邦股份直接控股股东为江西铜业,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西省国资委”)。2022年10月8日,江西省国资委与江西国控签署《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之无偿划转协议》,江西国控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江铜集团90%股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江西国控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江铜集团9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恒邦股份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江西铜业,间接控股股东仍为江铜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江西国控通过江铜集团及江西铜业能够间接控制恒邦股份510,643,360股股份,占恒邦股份总股本的44.48%。本次收购行为未导致恒邦股份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恒邦股份于2022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2、恒邦股份于2022年10月12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关于实际控制人国有股权划转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3、恒邦股份于2022年10月18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4、恒邦股份于2022年12月31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江西国控收购江铜集团90%股权事宜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22年12月31日,恒邦股份发布公告,恒邦股份收到江铜集团转来的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江铜集团90%股权无偿划转事宜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本次无偿划转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江西国控对保持恒邦股份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等作出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以来,收购人相关后续计划落实情况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不存在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以来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不存在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以来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策划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恒邦股份原董事长黄汝清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职务。

恒邦股份分别于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张帆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暨战略委员会主任。

因工作调整,恒邦股份原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张齐斌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恒邦股份原董事周敏辉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职务。

恒邦股份分别于2023年11月11日、2023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彭国诚先生、沈金艳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调整系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并非收购人提议。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再涉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五)员工聘用计划重大变动

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综上,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计划落实情况良好。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2023年7月14日,恒邦股份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可转债交易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俊峰先生出具了《说明与承诺》,因误操作于2023年6月13日买入后又于2023年7月10日卖出公司可转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知悉后已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并进行相应披露。张俊峰先生已根据《证券法》规定将此次交易所得收益255.55元全数上缴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

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外,本持续督导期间,恒邦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恒邦股份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六、持续督导总结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财务顾问对关于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持续督导职责终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的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海锋张少龙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