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6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6月26日举行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6月26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70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62,786,42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
23.519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471,00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
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8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62,315,42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3.5046%。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7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14,488,89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3.530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孙宪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56,409,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0%;反对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1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04%;反对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4%;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3%。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56,409,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0%;反对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1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04%;反对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4%;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3%。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56,409,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0%;反对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1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04%;反对3,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4%;弃权3,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3%。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75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6%;反对3,5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5%;弃权4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458,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93%;反对3,5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4%;
弃权4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2%。
(五)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56,409,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0%;反对3,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1%;弃权3,2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1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04%;反对3,1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91%;弃权3,2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5%。
(六)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799,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3%;反对3,2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弃权7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501,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77%;反对3,2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3%;弃权7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8%;反对3,2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弃权3,111,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48,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24%;反对3,2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3%;弃权3,1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3%。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合计39.56亿元新增债务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6,296,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91%;反对6,2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4%;弃权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99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12%;反对6,2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60%;弃权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6,395,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1%;反对6,1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14%;弃权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97,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75%;反对6,1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96%;弃权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孙宪超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