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8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根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激励对象的认购情况反馈,7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资金不足等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上述77名激励对象的权益份额在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进行分配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05人调整为328人,首次授予数量不变,仍为99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4、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14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1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8名激励对象授予9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