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6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7日(周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7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B区15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祎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8,039,4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83%。其中,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777,46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0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9,631,1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8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8,408,28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0003%。
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695,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19%;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3,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2%;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85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19%;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92,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85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92,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85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19%;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92,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9,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44%;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727,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85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19%;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92,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七)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880,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347%;反对8,145,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3%;弃权12,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618,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34%;反对8,145,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88%;弃权12,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议案(七)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4,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72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九)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4,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72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颖律师和李新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