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9月)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 他品种。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平台上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 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 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 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前披露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在 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 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三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 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 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告;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如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 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 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述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 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 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构;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
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 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者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者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者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 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发生 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 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 告的,应当于前述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 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 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 金用途。
第十七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适用以下规定:
(一)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 信息;
(二)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
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 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 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 信息。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者本金兑付日前5个 工作日披露付息或者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 或者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者兑付本金的, 公司应当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者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处 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者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 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者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 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者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制度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 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 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理。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 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七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 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职责详 见《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遵守公 司制度,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公司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本制度规定 的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等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要求其作出 赔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