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徐大朋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经审阅徐大朋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徐大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琨 | 黄翊东 | |
姜付秀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