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终止“青岛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并将其全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琨 | 黄翊东 | |
姜付秀 |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