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歌 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 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的审计质 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五)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并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 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 将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 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 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 分值权重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 |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内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内审部门,内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通 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 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报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根据股东会决 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符合选 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时,每年度可以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采用竞争性谈 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或开展其他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 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 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30 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同意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审计工作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可采取如下处 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低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至少”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