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查股网  2026-04-24  歌尔股份(002241)公司公告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歌 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 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的审计质 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五)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并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 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 将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 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 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 分值权重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 |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内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内审部门,内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通 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 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报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根据股东会决 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符合选 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时,每年度可以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采用竞争性谈 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或开展其他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 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 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 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30 天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同意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审计工作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可采取如下处 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低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至少”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