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查股网  2026-05-30  九阳股份(002242)公司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九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 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如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 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 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八)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要求报送 有关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深交所登记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 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信息包括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件。

第九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与 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 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事务代表可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文件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报告和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 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等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 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设有审计部门,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作。

第十八条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工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由董 事会秘书审核并获得书面同意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 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 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 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 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三十一条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 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间。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 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 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 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 据的材料;(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 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 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 总各部门、下属公司提供的材料,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重大信息的审核程序按照本制度第26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 时公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会议审议的,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会议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 议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东会决议公告相 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公司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 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会事项。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 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六章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由证券 部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做好记录,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 文件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暂免或豁免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 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 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 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 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 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 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 所。

第八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本章所指外部单位是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六十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求, 公司应当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对外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六十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 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 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 的,将按《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制度内容,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监管 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并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