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2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15:00。
2、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臻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00,591,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87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4,816,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5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95,775,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91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95,775,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95,775,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114%。
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和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72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53%;反对4,86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07,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180%;反对4,867,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90,988,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25%;反对4,779,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02%;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88,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025%;反对4,779,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902%;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