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高建、黄亚英、张汉斌、吴光权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高建、黄亚英、张汉斌、吴光权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高建、黄亚英、张汉斌、吴光权均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高建、黄亚英、张汉斌、吴光权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高建)
本人高建,于2020年2月10日起任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10月16日换届离任,现将本人2023年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报下列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合科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报告人:高建2024年3月25日
(黄亚英)
本人黄亚英,于2020年2月10日起任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合科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报告人:黄亚英2024年3月25日
(张汉斌)
本人张汉斌,于2019年9月13日起任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合科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报告人:张汉斌2024年3月25日
(吴光权)
本人吴光权,于2023年10月16日起任职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3年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力合科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报告人:吴光权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