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查股网  2025-04-24  力合科创(002243)公司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力合科创股票代码:002243

收购人财务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节 声明 ...... 3

第二节 释义 ...... 5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6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7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7

二、本次收购目的 ...... 7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 8

四、对收购人的辅导情况 ...... 10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 10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情况的核查 ...... 10

七、收购人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 11

八、收购人的过渡期安排及后续计划 ...... 11

九、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 13

十、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 15

十一、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6

十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 17

十三、对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 17

十四、结论性意见 ...... 18

第一节 声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受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国信证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审慎调查后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国信证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本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述内容,不对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报告亦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六)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力合科创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力合科创相关公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收购系深圳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清研控股50.00%股权无偿划转至深投控、其余50.00%股权无偿划转至深智城,约定由深投控对清研控股实施控制,深投控因此通过清研控股、通产集团合计控制力合科创50.11%股份
收购报告书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摘要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本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国信证券、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投控、收购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
深智城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
清研控股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力合科创34.43%股份
上市公司、力合科创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通产集团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系深投控全资子公司(深投控持股90%、深投控全资子公司国管公司持股10%),持有力合科创15.68%股份
国管公司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深投控全资子公司,持有通产集团10%股权
清研院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格式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无偿划转协议》深圳市国资委、深投控、深智城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签署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本财务顾问郑重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进行核查,确信出具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已与收购人书面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在收购报告书中,深投控对其基本情况、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力合科创股票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核查和验证,认为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目的

基于深圳市国资委支持将力合科创打造成深圳市国资系统综合性创新平台,优化清研控股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战略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以巩固深圳国资“一体两翼”发展战略,深圳市国资委与清研院签署《关于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2025年1月清研控股100.00%股权通过无偿划转方式由清研院变更至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25〕20号、深国资委函〔2025〕21号),本次收购系深圳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清研控股50.00%股权无偿划转给深投控、其余50.00%股权无偿划转至深智城,根据深圳市国资委与深投控、深智城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和《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席位、股东会表决权等条款约定,由深投控对清研控股实施控制。

本次收购前,清研控股持有力合科创34.43%股份,深投控全资子公司通产集团持有力合科创15.68%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深投控持有清研控股50.00%股权并对清研控股实施控制。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深投控通过清研控股、

通产集团合计控制力合科创50.11%股份。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清研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市国资委。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深投控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8楼、19楼
法定代表人何建锋
注册资本3,318,6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66421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期限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54年10月13日止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成立时间2004年10月13日
股东名称深圳市国资委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4009号投资大厦18楼
通讯方式0755-82909009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已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出具备查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企业,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其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经济实力

深投控主营业务为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以科技园区为主的地产项目开发与运营,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的投资与培育,国有股权的运作与管理。深投控2021年至2023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15,285,972.63105,726,820.8793,477,161.42
所有者权益39,451,823.5838,310,591.2036,743,431.64
资产负债率(%)65.7863.7660.69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29,042,735.9825,486,226.4624,252,787.74
净利润1,702,043.291,337,478.202,341,990.15
净资产收益率(%)5.243.225.54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系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不涉及交易对价,且收购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三)收购人的管理能力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系国有独资公司,深圳市国资委是收购人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控制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经验和能力。收购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较为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此外,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确保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收购人的其他附加义务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除按协议约定和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外,不存在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形。

(五)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对收购人的辅导情况

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对深投控的主要负责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深投控的主要负责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知识和诚信意识。在持续督导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持续督促收购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深投控,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深投控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方式系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资金或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况。

七、收购人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财务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的主要法律程序如下:

2025年1月20日,深圳市国资委下发《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25〕20号、深国资委函〔2025〕21号),深圳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清研控股50.00%股权无偿划转给深投控、其余50.00%股权无偿划转至深智城。

2025年4月16日,深投控召开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同意深投控接收深圳市国资委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清研控股50.00%股权。

2025年4月16日,深投控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深投控接收深圳市国资委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清研控股50.00%股权,相关行为附条件生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4月18日,深圳市国资委与深投控、深智城签署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深投控、深智城各持有清研控股50.00%股权。同日,深投控、深智城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及清研控股签订《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服务协议书》,该委托监管机制旨在实现国有资产高效监管与市场化运作的结合,同时依托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的科研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涉及清研控股的控制权变更。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清研控股100.0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等法律程序。

八、收购人的过渡期安排及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会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四)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做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九、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资产等方面均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清研控股,间接控股股东由深圳市国资委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深投控。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同时,为持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深投控已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通过清研控股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清研控股的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力合科创直接控股股东为清研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本次收购完成后,深投控通过持有清研控股50.00%股权和对清研控股实施控制,成为力合科创间接控股股东,通过清研控股、通产集团合计控制力合科创50.11%股份;力合科创直接控股股东仍为清研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市国资委。

力合科创主要经营科技创新服务业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业务。其中,科技创新服务业务主要内容为以“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催化”深度融合模式,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践行落实“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发展生态的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含新材料产业和数字经济产业。

深投控业务布局涵盖科技金融、科技产业、商贸流通、城市运营四大业务板块。其中,科技金融板块主要由证券、保险、担保、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构成;科技产业板块主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新材料、环保科技、智慧城市等领域;商贸流通板块聚焦深圳优势企业产品,协同上下游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城市运营板块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和园区开发、物流园区建设、园区租赁及运营、规划设计等业务构成。综上所述,本次收购完成后,深投控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深投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业务发展或延伸导致其主营业务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合法措施,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相竞争;

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损失确定后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上市公司作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力合科创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依据上述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事项所必要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批程序,对关联交易情况和审批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详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为规范关联交易,深投控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规定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本公司保证下属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主体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做了相关承诺,在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上述承诺具有可行性。因此,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十、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无偿划转标的为清研控股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清研控股持有上市公司416,812,95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43%),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系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也不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协议及安排之外,本次收购标的不存在权利限制,不存在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况。

十一、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交易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力合科创的关联交易情况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公开披露。详见力合科创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在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财务顾问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十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或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情形。

十三、对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系深圳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清研控股50.00%股权无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深投控。收购完成后,力合科创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市国资委。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力合科创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深圳市国资委持有的清研控股50.00%股权,交易完成后,深投控通过清研控股、通产集团控制力合科创50.11%股份。上述股权划转事项已经《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25〕20号)文件批准,深圳市国资委与深投控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025年4月22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深投控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深投控已就本次收购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十四、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收购人本次收购行为属于《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____________

王宇洲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李 迪 施 雯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邓 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