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锂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7日下午2: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塘西路456号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CHEN KAI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名,代表股份236,045,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23,417,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12,627,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312,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反对1,733,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9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8%;反对1,733,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312,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反对1,733,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9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8%;反对1,733,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312,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反对1,733,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9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8%;反对1,733,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奥旗及李鹏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