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梅娟女士、刘宇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梅娟女士、刘宇先生的任职等相关情况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