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关于与北京腾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腾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公司”或“上市公司”)前期披露了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讯”)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我”)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如下:天津点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腾讯支付尚欠款项261,032,468.74元及违约金;美生元应对天津点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聚力文化应对美生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腾讯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2023)粤03执1155号执行通知书已生效;深圳中院于2023年9月13日划扣聚力文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5,844.36元;深圳中院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2023) 粤03执1155号1155通知书(议价,选定评估)公告,深圳中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聚力文化持有的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清偿债务,并开展确定评估机构等工作。2024年2月,公司与北京腾讯就和谈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公司向北京腾讯支付了人民币3,000万元执行款;北京腾讯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继续和谈,北京腾讯承诺和谈期间暂缓案件执行,同意在和谈期间内以本金2.61亿元及利息3,800万元的总和金额为限进行和谈磋商,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北京腾讯在和谈期间内予以豁免;本次和谈期间暂定至2024年5月15日止,如2024年5月15日仍未达成和解,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和谈期间;如未能在和谈期内达成和解,北京
腾讯可申请恢复执行、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申请执行金额以一审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为准。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0月23日、2023年6月17日、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4日、2024年2月19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与北京腾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聚力文化总计应向北京腾讯支付现金总额18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捌千万元整)以偿还债务,如聚力文化按约足额支付,对于超出180,000,000元的其余债务,北京腾讯自愿全部放弃对聚力文化享有的债权。北京腾讯已收到聚力文化的款项为30,555,844.36元,聚力文化应分期再向北京腾讯支付款项149,444,155.64元,具体支付安排如下: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4,444,155.64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500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4,000万元。
(二)在聚力文化按照前条约定完成支付剩余款项第一期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北京腾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回对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的诉讼或仲裁(如有)。在聚力文化按照协议约定向北京腾讯支付全部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北京腾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的所有执行措施。同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放弃对聚力文化实体权利执行的申请,提交屏蔽、消除在相关网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聚力文化作为被执行人及被限制高消费等信息的申请,并协调法院出具终结对聚力文化执行的法律文书。北京腾讯同意:聚力文化支付完成协议约定的款项后,放弃对聚力文化
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在本执行案件中的所有执行请求和权利主张;就本案所涉债务和/或本案的其他衍生负债,北京腾讯放弃对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的其他诉讼、执行案件的权利主张。双方确认,聚力文化支付完成协议约定的款项后,北京腾讯仍有权按照判决就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款项继续对天津点我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但无论后续执行情况如何,均再与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无关。
(三)如聚力文化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和解款项的,北京腾讯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申请执行金额以(2019)粤0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为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关损失,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累计计提的损失金额为4.26亿元。根据本次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将冲回损失约2.46亿元,将大幅增加2024年第二季度的净利润金额,具体金额以经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会努力做好资金管理及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等相关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