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关于与北京腾讯执行和解的进展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腾讯执行和解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公司”或“上市公司”)前期披露了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讯”)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我”)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及公司与北京腾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相关事项。2024年5月20日,公司与北京腾讯在深圳中院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聚力文化总计应向北京腾讯支付现金总额18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捌千万元整)以偿还债务,如聚力文化按约足额支付,对于超出180,000,000元的其余债务,北京腾讯自愿全部放弃对聚力文化享有的债权。北京腾讯已收到聚力文化的款项为30,555,844.36元,聚力文化应分期再向北京腾讯支付款项149,444,155.64元,具体支付安排如下: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4,444,155.64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500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4,000万元。2.在聚力文化按照前条约定完成支付剩余款项第一期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北京腾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回对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的诉讼或仲裁(如有)。在聚力文化按照协议约定向北京腾讯支付全部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北京腾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的所有执行措施。同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放弃对聚力文化实体权利执行的申请,提交屏蔽、消除在相关网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聚力文化作为被执行人及被限制高消费等信息的申请,并协调法院出具终结对聚力文化执行的法律文书。北京腾讯同意:聚力文化支付完成协议约定的款项后,放弃对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
关主体在本执行案件中的所有执行请求和权利主张;就本案所涉债务和/或本案的其他衍生负债,北京腾讯放弃对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的其他诉讼、执行案件的权利主张。双方确认,聚力文化支付完成协议约定的款项后,北京腾讯仍有权按照判决就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款项继续对天津点我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但无论后续执行情况如何,均再与聚力文化及聚力文化相关主体无关。3. 如聚力文化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和解款项的,北京腾讯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申请执行金额以(2019)粤0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为准。2024年7月,公司收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执11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深圳中院认为:北京腾讯与聚力文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深圳中院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聚力文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时,北京腾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2024年5月21日、2024年7月1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关于与北京腾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关于与北京腾讯执行和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二、和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北京腾讯支付完毕全部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2024年5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与北京腾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中已就公司与北京腾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说明,本次公告的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